索引號: | 4311000024/2023-2708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生態環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3-01009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辦發〔2023〕13號 |
YZCR-2023-01009
永政辦發〔2023〕1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垃圾管理,促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州市城鎮集中建設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消納、利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棄土(含一般棄土和盾構土)、棄料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建筑垃圾實行屬地管理。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業指導;各縣市區(含管理區、永州經開區,下同)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改、財政、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誰付費的原則。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
第五條 建筑垃圾臨時堆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環衛專項規劃,并依法開展和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風險評估等手續。各縣市區要加快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基礎設施建設,滿足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臨時堆放及資源化利用需求。
第二章 源頭管理與收集運輸
第六條 建筑垃圾產生后應當采取措施,利用現代化技術對廢棄材料實行資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效率,減少建筑垃圾排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提交屬地城管部門審查。方案需明確建筑垃圾處置去向等關鍵要素。
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需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后,在許可范圍內處置。
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環境:
(一)在工程建設施工現場設置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其強度、構造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定;
(二)公示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名稱和投訴舉報電話;
(三)在工地現場安裝必要噴淋降塵設備;
(四)在工地出入口設置洗車槽、沉淀池等車輛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確保車輛不帶泥駛出工地,并做好洗車槽、沉淀池的泥漿污水處理工作。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配置沖洗車輛、灑水、噴淋等設備;
(五)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記,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灑水、防滲、防滑坡等措施;
(六)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備,確保清晰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效果及車輛車牌號碼;
(七)拆除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濕法作業;
(八)對房屋建筑工地車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組織施工的單位在險情、災情消除后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第十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單獨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堆放點臨時堆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屬地城管部門指定臨時堆放地點。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二)配備衛星定位裝置,保持在線,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運輸,不得超載,不得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三)保持車身清潔,車輛標識、號牌清晰,并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車輪不得帶泥行駛;
(四)全程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三章 消納與利用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應當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消納處置。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辦理合法用地及建設手續,建設與驗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或鋪裝,并安裝灑水、噴淋等設備設施;
(二)設置洗車槽、沉淀池、排水和消防等設施,配備車輛沖洗設備,確保駛離消納場的車輛不帶泥上路;
(三)出入口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效果及車輛車牌號碼的視頻設備;
(四)配置必要的鋪展、碾壓、除塵等建筑垃圾消納機械設備并有效使用;
(五)制定消納場應急管理方案,建立環境衛生、生態環境評估、安全評估等管理制度;
(六)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收費標準公示牌;
(七)對建筑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治消納過程中的污染;
(八)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生產的產品是以經處置企業處理的建筑垃圾再生原材料為主要原料;
(二)有固定的生產場地和生產設備,擁有一條以上再生產品生產線,具有一定的再生產品年生產能力;
(三)制定應急管理方案,建立環境衛生、生態環境評估、安全評估等管理制度;
(四)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收費標準公示牌;
(五)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的有關規定,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城鎮集中建設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技術、有實力、能處置相應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發展規劃,培育、扶持省級及以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企業和基地,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依法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建設,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研發和生產企業發展。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及道路工程建設項目,在滿足建設單位使用標準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再生產品,提高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比例。
第四章 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屬地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符合罰款情形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以相應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解讀《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23-09-22
- 一圖速覽丨建筑垃圾 永州這樣規范管理!2023-09-23